法規名稱:學位授予法 (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詳閱全文)>→學位授予法第16條→取得博士、碩士學位者,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、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,經由學校以文件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、光碟或其他方式,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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